試用期係公司同新同事互相了解嘅時間,但唔少 HR 以為試用期「乜都得」:隨時炒、病假唔使理、想延就延。其實法例對試用期都有保障,處理唔好一樣會出事。
一句總結:試用期首個月內雙方都無需通知;第一個月後最少 7 日通知(合約可寫更長)。延長試用期要雙方書面同意;試用期內一樣唔可以因懷孕、病假或工傷而解僱。
| 時間 | 合約有寫明 | 合約冇寫明 |
|---|---|---|
| 試用期首個月 | 無需通知或代通知金 | 無需通知或代通知金 |
| 試用期第一個月後 | 按合約,但不少於 7 天 | 不少於 7 天 |
《僱傭條例》本身冇規定試用期最長幾耐,常見係 3 個月,高級職位可能 6 個月。不過要留意,懷孕保障只容許喺「不多於 12 星期」嘅試用期內、並非因懷孕而解僱,所以太長嘅試用期唔會令公司多咗彈性。
員工發出懷孕通知後,僱主唔可以因懷孕而解僱,試用期內一樣。
員工正放取有薪病假(疾病津貼)期間,僱主唔可以解僱(嚴重過失除外)。
工傷病假期間同因參與職工會活動而解僱,都受法例禁止。
歧視條例適用於招聘至解僱嘅所有階段。
試用期解僱嘅常見錯誤,可以參考試用期解僱 6 大常見錯誤。
如果合約冇寫明可以延長試用期,單方面延長有機會被視為改變合約條款。最穩陣做法係喺合約加入「公司可經雙方同意延長試用期」嘅條文,並每次書面確認。
試用期評估表 員工:____ 職位:____ 評估日期:____ 試用期:____ 至 ____ 評分(1–5) 工作質素 _ 工作效率 _ 團隊合作 _ 出勤 _ 具體表現及例子:________ 未達標範疇:________ 建議:□ 確認轉正 □ 延長試用期至 ____ □ 終止合約 上司簽署:____ HR 簽署:____ 員工簽署:____
唔使。按《僱傭條例》,試用期首個月內,僱主或僱員都可以無需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合約。
按合約訂明嘅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合約冇寫明就不少於 7 天。
可以,但應喺原定試用期完結前同員工講清楚原因,並雙方書面同意延長期間同改善目標,避免被視為單方面改變合約。
員工正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僱主唔可以解僱(嚴重過失除外);即使係試用期都一樣適用。
《僱傭條例》冇規定上限,常見為 3 至 6 個月;但懷孕保障嘅例外只適用於不多於 12 星期嘅試用期。
發佈日期:2026-10-30
輸入通知日期同通知期,即時計出最後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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