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僱傭合約有列明試用期,喺試用期嘅首個月內,僱主同僱員都可以無須事先通知,即時終止合約,亦唔使支付代通知金——前提係合約冇另外訂明更長嘅通知安排。呢條規則正正就係「試用期可以隨便即炒」呢個誤解嘅源頭,但關鍵字係「首個月」,唔係成個試用期。
由試用期第二個月開始,終止合約就要按僱傭合約列明嘅通知期辦,或者支付相應嘅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唔可以再即日叫人走。合約寫幾多日就跟幾多日,但唔可以少於法定最低嘅 7 天;如果合約完全冇寫通知期,就直接當 7 天計。
最常見嘅伏位,就係以為成個 3 個月試用期都可以話炒就炒。實際上第二個月之後即時解僱而唔畀代通知金,已經構成欠薪,員工可以向勞資審裁處追討。代通知金點計,可以用我哋嘅員工離職計算機即刻計出金額。
試用期只係影響通知安排,並唔會削弱法定保障。同事一旦遞交咗懷孕通知,或者喺工傷期間,僱主都唔可以用「仲喺試用期」為理由解僱佢,否則除咗要支付補償,仲有機會被檢控。年假、有薪病假、強積金供款等法定權利,喺試用期內同樣照計,唔會因為未過試用期而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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