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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規則指南

試用期並唔等於「任炒唔使賠」。首月通知安排、之後嘅通知期同代通知金、懷孕同工傷保障——五個最多人誤解嘅試用期規則,逐項拆解清楚。

一句總結:試用期首個月,僱傭雙方可以無須通知即時終止合約;由第二個月起,就要按合約列明嘅通知期(法定最少 7 天)或者支付代通知金。但無論邊個階段,懷孕同工傷嘅法定解僱保障一樣適用。

試用期首個月:真係可以即時終止?

如果僱傭合約有列明試用期,喺試用期嘅首個月內,僱主同僱員都可以無須事先通知,即時終止合約,亦唔使支付代通知金——前提係合約冇另外訂明更長嘅通知安排。呢條規則正正就係「試用期可以隨便即炒」呢個誤解嘅源頭,但關鍵字係「首個月」,唔係成個試用期。

試用期首月之後點計通知期?

由試用期第二個月開始,終止合約就要按僱傭合約列明嘅通知期辦,或者支付相應嘅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唔可以再即日叫人走。合約寫幾多日就跟幾多日,但唔可以少於法定最低嘅 7 天;如果合約完全冇寫通知期,就直接當 7 天計。

最常見嘅伏位,就係以為成個 3 個月試用期都可以話炒就炒。實際上第二個月之後即時解僱而唔畀代通知金,已經構成欠薪,員工可以向勞資審裁處追討。代通知金點計,可以用我哋嘅員工離職計算機即刻計出金額。

試用期一樣受保障:懷孕、工傷同法定福利

試用期只係影響通知安排,並唔會削弱法定保障。同事一旦遞交咗懷孕通知,或者喺工傷期間,僱主都唔可以用「仲喺試用期」為理由解僱佢,否則除咗要支付補償,仲有機會被檢控。年假、有薪病假、強積金供款等法定權利,喺試用期內同樣照計,唔會因為未過試用期而暫停。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具體個案,建議諮詢持牌律師或聯絡勞工處熱線:2717 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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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首個月內雙方都可以無須通知即時終止合約,亦唔使畀代通知金;但如果合約另有訂明較長嘅通知安排,就要跟返合約,並非一律「唔使賠」。
唔一定。試用期長短完全由僱傭合約訂明,1 個月、3 個月或者 6 個月都可以,法例並無規定固定長度,但一定要喺合約清楚寫明。
有。試用期員工一樣受《僱傭條例》保障,年假、有薪病假、強積金等法定權益照樣累積,唔會因為仲喺試用期而被扣起。

懷孕員工嘅解僱保障(幾時生效、罰則、試用期係咪適用)詳見:懷孕員工解僱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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