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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病假補償計算機

員工因工受傷放病假,僱主要按《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支付「期間補償」,呢個補償同普通病假錢係兩回事,唔可以互相取代。
工傷病假補償計算機點用?入返受傷前平均日薪或平均月薪、病假日數同意外日期,一按就計出應付金額,仲會自動幫你算埋表格2同支付限期。
工傷病假補償點計?全期按平均日薪 4/5 計,最長計足 24 個月。

工傷病假錢點計?

期間補償 = 受傷前平均日薪嘅 4/5 × 病假日數(最長 24 個月)。若僱員病假期間仍有收入,按差額計。補償須於病假期完結後 7 日內支付,逾期加收 5% 附加費;意外發生後 14 日內須向勞工處交表格 2。

工傷病假期間補償

ECO s.10 期間補償:劃一按 4/5 計算,上限 24 個月

私隱保障:所有數據只在你嘅瀏覽器本地處理,唔會上傳到任何伺服器。建議使用員工編號或縮寫(如「陳X文」)代替全名,保障員工私隱。輸入嘅資料只會暫存喺你部機嘅瀏覽器(方便下次繼續),下載嘅報表亦只會儲存落你部機;我哋唔會記錄或保留任何輸入,清除瀏覽器資料即可完全刪除。

填一次就得,換其他計算機都會跟住你,並會自動印落匯出檔同列印本,方便存檔覆核。

高風險計算:工傷期間補償(ECO 第 10 條)——請務必人手覆核後先出信/出數
  • 工傷病假錢同僱傭條例嘅病假津貼係兩套制度,唔可以互相抵銷或者二選一。
  • 評估證明書未發出、補償協議未達成之前,未經勞工處處長書面同意唔可以解僱工傷僱員。
  • 受傷前平均月薪要按意外前 12 個月實際入息計,包括佣金同經常性津貼。

本計算機只提供初步估算,唔構成法律意見,亦唔可以當最終法律結論。 涉及取消對沖、713 平均工資、工傷補償嘅個案,金額爭議風險最高,建議連同糧單、強積金結算表、 醫生紙/工傷評估證明書一齊覆核,必要時諮詢勞工處(2717 1771)或法律顧問。

未知平均日薪?先去 平均日薪計算機 計一計再返嚟。
應付期間補償總額
HK$0.00
首 12 個月(0 日 × 4/5)HK$0.00
第 13–24 個月(0 日 × 4/5)HK$0.00
受傷前平均日薪HK$0.00 / 日
計算基數(日薪差額)HK$0.00 / 日
計算式:HK$0.00 × 4/5 × 0 日 = HK$0.00
  • § 《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 第 10 條:期間補償按 4/5 計,上限 24 個月
  • § 第 10(4) 條:逾期支付須加 5% 附加費
  • § 第 15 條:意外後 14 日內交表格 2(死亡個案 7 日內交表格 2A)
  • § 第 48 條:工傷個案完結前不得解僱僱員
  • § 第 16A 條:僱主須支付醫療費(每日上限按住院/門診類別)

本計算假設

  • 按《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10 條,工傷病假錢=受傷前 12 個月平均每月收入 × 4/5。
  • 工傷病假無《僱傭條例》「連續 4 日」要求,第一日起計。
  • 已假設已發出「僱員補償」表格(表格 2/2A)及取得指定表格 7/8 病假證明。
  • 按期補償須於病假證明書發出後 7 日內支付。

未涵蓋情況(需人手覆核)

  •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第 9 條)或死亡個案(第 6 條)嘅一次過補償。
  • 醫療費用(第 16 條)、義肢及外科器具費用之上限計算。
  • 工傷病假與法定病假結餘之重疊處理。
  • 僱員補償保險索償、勞工處交表時限及僱主自負額安排。
免責聲明及資料來源
期間補償須於醫生證明書所涵蓋期間完結後 7 日內支付;僱主亦須於工傷發生後 14 日內向勞工處遞交表格 2,致命個案則 7 日內遞交表格 2A。本結果只供參考,個別個案(例如判傷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員同時有其他收入)請諮詢勞工處:2717 1771。
表格2 點填?睇教學 →工傷賠償指南

工傷個案,HR 最容易做錯嘅三件事

1. 用普通病假錢(扣病假結存)去代替工傷期間補償。兩者法例基礎唔同:普通病假按《僱傭條例》要累積病假日數,工傷期間補償按《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由第一日起計、唔扣病假結存、亦唔使連續 4 日。 2. 遲交表格 2。無論僱員有無放病假、公司認唔認同係工傷,意外後 14 日內都要向勞工處申報,最高罰款 $50,000。 3. 喺個案未解決前解僱員工——《僱員補償條例》第 48 條下屬違法,最高罰款 $100,000。 用呢個計算機入返平均日薪、病假日數同意外日期,就可以一次過得到補償金額、計算式、表格 2 限期同支付限期,仲可以下載 CSV 明細放入員工檔案,日後查核或勞工處跟進都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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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按《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 第 10 條,僱員因工受傷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支付「期間補償」,全期劃一按受傷前月薪(以日計即平均日薪)嘅 4/5 計算,最長 24 個月(法院可額外批准最多 12 個月)。如僱員喺病假期間仍有部分收入,補償以「受傷前收入 − 而家收入」嘅差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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