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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計算機

即炒、閃辭、通知期做一半——代通知金金額點計先啱?輸入平均工資同通知期長度,即時計出應付金額,仲會提你試用期規則、付款期限同強積金/稅務處理。

一句話答案:香港代通知金 = 平均每月工資 × 通知期月數(以日計則為平均日薪 × 通知期日數);「平均」指終止合約前 12 個月嘅平均工資,代通知金毋須供強積金,但須繳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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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一次就得,換其他計算機都會跟住你,並會自動印落匯出檔同列印本,方便存檔覆核。

應付代通知金
HK$0.00
計算式HK$0.00 × 0 個月
完整通知期金額HK$0.00
尚欠通知期0 個月
強積金 / 薪俸稅毋須供強積金;須申報薪俸稅
付款期限終止僱傭合約後 7 日內
本計算採用嘅法定數額
  • 法定最低通知期(過試用期、合約無訂明)1 個月(《僱傭條例》第 6 條,現行)
  • 試用期第 1 個月後最低通知期7 日(《僱傭條例》第 6 條,現行)
  • 代通知金付款期限終止合約後 7 日內(《僱傭條例》第 VII 部,現行)

本計算假設

  • 代通知金=平均工資 × 尚欠通知期;「平均」指終止合約前 12 個月嘅 713 平均工資(已剔除不計算期間)。
  • 通知期以日曆日計算,公眾假期、星期六日一律計入通知期內,唔會順延。
  • 代通知金不屬強積金「有關入息」,毋須供款;但須繳薪俸稅。
  • 已假設通知期符合法定最低要求(過試用期一般不少於 1 個月)。

未涵蓋情況(需人手覆核)

  • 試用期首個月內終止(任何一方可即時終止,毋須通知或代通知金)。
  • 員工喺法定產假、病假或工傷病假期間被解僱(法例禁止,另涉補償)。
  • 通知期內遇上未放年假、未清花紅或佣金之結算(請用尾糧計算機)。
  • 僱主自行喺尾糧「扣起」員工欠付嘅代通知金(受第 32 條非法扣減工資限制)。
  • 合約訂明長於法定嘅通知期,或分級(按年資遞增)通知期條款。
法例依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第 6 及 7 條(終止合約通知)、第 VII 部(工資支付期限)。試用期首個月內任何一方可即時終止,毋須通知或代通知金。

常見問題

代通知金點計?

代通知金 = 平均每月工資 × 通知期月數;如通知期以日計,則 = 平均日薪 × 通知期日數。「平均」是指終止合約日前 12 個月(不足 12 個月則按實際受僱期)嘅平均工資,並須剔除不計算期間(例如無薪假、病假)及該期間已付工資。

通知期一般有幾長?

已過試用期而合約無訂明通知期:唔少於 1 個月。試用期首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即時終止,無須通知或代通知金。試用期第一個月之後:合約如無訂明,須給予唔少於 7 日通知或等額代通知金。合約可訂明較長通知期,但不可少於法定最低要求。

員工唔夠通知期就走,可唔可以喺尾糧扣?

員工同樣須支付代通知金予僱主,但僱主唔可以自行從最後糧單「扣數」,除非《僱傭條例》第 32 條允許嘅扣除情況或員工書面同意。實務上宜先書面確認金額及安排,避免違反非法扣減工資條文。

代通知金要唔要供強積金同報稅?

代通知金不屬強積金「有關入息」,僱主僱員都毋須就此供款。但代通知金屬應課薪俸稅入息,須在 IR56F/IR56G 申報。

相關工具與指南

平均日薪(ADW)計算機 →員工離職計算機(尾糧) →試用期規則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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