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調查區:送HK$50 Häagen-Dazs雪糕券 →
首頁›勞工法例›表現管理與警告信
職場日常與管理

警告信:唔係鬧人,係做紀錄

員工表現長期未達標,最怕係炒咗先發現冇任何書面紀錄。呢篇教你由口頭提醒到終止合約嘅五級流程同警告信寫法。

一句總結:香港法例無強制「三封警告信」,但一旦員工提出不合理解僱申索,僱主要舉證有正當理由——完整、具體、有簽收嘅警告紀錄就係最有力嘅證據。

五級流程

① 口頭提醒(記錄在案)

由直屬上司即時指出問題,同日以電郵摘要跟進,形成紀錄。

② 第一封書面警告

列明事實、期望標準、改善期限(通常 30 日)同不改善嘅後果。

③ 改善計劃 PIP

設定可量度指標、支援資源(培訓、指導)同覆核日期。

④ 最後警告

明確寫明「如未達標,公司可能終止僱傭合約」。

⑤ 終止合約

按合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處理;保留全部紀錄以應對申索。

警告信 7 項必寫

1具體事件與日期寫清楚幾時、發生咩事,唔好只寫「態度差」。
2違反嘅標準指明違反邊條政策、守則或 KPI。
3過往提醒紀錄列出之前口頭/書面提醒嘅日期。
4改善要求可量度、可驗證,例如「錯誤率降至 2% 以下」。
5改善期限與覆核日常見 30/60/90 日,並訂明覆核會面日期。
6未達標後果明確講明可能終止合約。
7簽收欄員工簽收;拒簽要註明並有見證人。
一封企得住嘅警告信,7 樣缺一不可

高風險位

✘ 病假、產假期間發信

可能觸犯《僱傭條例》保障條文或構成歧視。詳見 病假、有薪病假指南。

✘ 只針對特定員工

同類表現問題處理不一致,容易被指涉及歧視或報復,參考 職場歧視與騷擾指南。

✘ 警告後即刻解僱

未給合理改善期就終止,會削弱「有正當理由」嘅說服力。程序見 解僱程序與不合理解僱。

常見問題

香港法例有無規定一定要出三次警告先可以解僱?

《僱傭條例》無「三封警告信」硬性規定。僱主只要按合約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一般可終止合約。但如員工提出不合理解僱申索,完整警告紀錄係證明「有正當理由」嘅關鍵證據。

警告信要寫啲咩?

七項:具體事件與日期、違反嘅標準或政策、之前已提醒嘅紀錄、明確改善要求、改善期限、不改善嘅後果、員工簽收欄(拒簽亦要註明)。避免情緒化字眼同人身評價。

員工拒絕簽警告信點算?

唔影響效力。可請一位見證人在信上註明「已當面交付,員工拒絕簽署」,並同日以電郵發送副本作紀錄。

可唔可以喺病假或產假期間發警告信?

極高風險。喺法定病假、產假期間解僱屬違法;即使只發警告,都可能被視為報復或歧視。應待員工復工後再處理,並確保理由與健康狀況無關。

PIP(改善計劃)需要幾長?

常見 30 至 90 日,視乎崗位複雜度。時間太短會被視為走過場,難以證明公司曾給予合理改善機會。

警告紀錄要保留幾耐?

建議整個僱傭期加離職後至少 7 年(配合勞資申索時效與稅務紀錄要求),並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妥善保管、限制查閱權限。

即刻要出信?

HR 常用範本提供口頭警告紀錄、書面警告信、PIP 表格嘅 Word 檔。

下載警告信範本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只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條文細節以《僱傭條例》及勞工處最新公布為準;如涉及具體個案,建議諮詢專業顧問或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

延伸閱讀

同主題延伸:離職、解僱與賠償

常見搜尋:遣散費計算 · 長期服務金計算 · 代通知金點計 · 最後工作日 LWD · 離職結算時限7日 · 試用期解僱通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