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遞信果日開始,HR就要準備一連串結算:糧、假錢、代通知金、遣散費,仲要跟《僱傭條例》嘅嚴格限期。呢篇幫你一次過理清楚。
一句總結:僱主終止合約要即日出糧,僱員辭職要7日內出糧,未放年假、代通知金、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要分開計清楚,唔可以隨便夾埋一個數。
工資須於僱傭合約終止當日支付俾僱員,其他款項(例如未放年假、長期服務金)可以喺其後7日內另行支付。
僱主須喺合約終止之日起計7日內支付所有應得工資及款項。
唔理邊種情況,只要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拖欠,僱主都可能觸犯《僱傭條例》,面對罰款甚至監禁,員工亦可向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及利息。

計至最後工作日為止嘅未出糧部分,包括底薪、超時工作津貼等。
未放年假日數 × 平均日薪,按《僱傭條例》12個月平均法計算。
如任何一方唔跟通知期即時解約,須支付代通知金,一般以一個月工資或合約列明通知期計算。
如離職前有應得但未放嘅法定假期,亦要計入結算。
視乎離職原因同服務年資,二選一,唔可以同時攞。
按僱傭合約條款計算比例部分,如合約無明確約定,建議與員工協商清楚。
公式係:未放年假日數 × 平均日薪。平均日薪要跟《僱傭條例》規定嘅方法計算——以計算日之前12個月嘅工資總和,除返實際有出糧嘅日數(要剔除無薪假等不計算日子),唔可以簡單用「月薪÷30」,詳見Payroll常見錯誤Top 10。
假設一位月薪HK$18,000嘅員工,合約寫明1個月通知期,但員工即時離職唔跟通知期,就要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HK$18,000(或按比例計算嘅通知期工資);反過來如果係公司即時解僱佢,就要俾返呢筆錢俾員工。可以用最後工作日計算機幫手核對日子。
兩者計算公式類似(一般為2/3月薪 × 服務年數,設有金額上限),但適用情況唔同:遣散費適用於因裁員/經濟原因被解僱,長期服務金適用於服務滿一定年資後因非過失原因被解僱或退休等情況。僱員只能二選一,唔可以同時申領,具體年資同金額上限建議以勞工處最新公布為準。
員工離職後,強積金戶口可以選擇保留喺原受託人、轉移至新僱主計劃、或者轉為個人賬戶。僱主自願性供款部分視乎「權益歸屬安排」,員工可能只可以攞取按年資比例嘅金額,強制性供款部分就100%屬於僱員,唔受年資限制。
未放年假、代通知金全部都涉及平均日薪計算,一計錯全部項目都會錯。
兩者唔可以同時攞,亦唔可以夾埋計成一個數目,要分開核實員工資格。
離職前最少1個月要向稅務局提交IR56F,處理唔好可能要暫扣最後薪金,詳見薪俸稅計算完全指南。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終止僱傭合約時,工資須於終止當日支付;如果係僱員主動辭職,工資須於終止合約後7日內支付。
按僱員平均日薪計算未放年假折算金額,公式一般為未放年假日數 × 平均日薪,平均日薪計法要跟返《僱傭條例》規定嘅12個月平均法。
如果任何一方唔跟通知期而即時終止合約,須向對方支付代通知金,金額為相關通知期內僱員應得工資,即一個月工資(或合約指定通知期)除以30日再乘返實際日數,視乎合約寫法。
唔可以。兩者性質類似,僱員只能夠攞其中一種,具體攞邊種視乎離職原因(例如被裁員屬遣散費、服務滿一定年資而非因失責被解僱屬長期服務金)。
僱員離職後,強積金賬戶可以保留、轉移至新僱主計劃或個人賬戶(PA),僱主供款部分視乎歸屬權年資決定僱員可攞取嘅比例。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拖欠工資,即屬違法,可被檢控,最高罰款及監禁;員工亦可向勞資審裁處追討,另涉利息。
快速核對最後工作日、通知期同結算限期。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只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疑問可致電勞工處查詢:2717 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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