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咪即係想炒就炒」——呢個誤解令唔少HR中招,輕則賠代通知金,重則被控告違法解僱。呢篇文幫你逐一拆解常見錯誤。
一句總結:試用期唔係「無王管期」,懷孕、病假保障同法定通知規則一樣適用,計錯數隨時要多賠幾萬蚊。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僱傭合約如訂明試用期,首個月內任何一方均毋須發出通知或代通知金即可終止合約。但第二個月起,除非合約另有訂明,一般須最少提前7日發出通知或俾代通知金。呢個係好多HR最容易搞錯嘅第一個位——「試用期」唔等於「無需履行法定責任期」。

首月內雙方確實毋須通知即可終止合約,但唔代表可以「口頭一句就趕人走」——最後糧期、未放年假補償、MPF供款仍要照足《僱傭條例》處理,7日內找清。
《僱傭條例》第15條保障懷孕僱員唔受無理解僱,呢個保障喺試用期同樣適用。只要僱主知悉或已收到醫生證明,就唔可以解僱,除非涉及嚴重失責並經勞工處處長批准。
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僱主一般唔可以解僱(除非屬即時解僱嘅嚴重過失情況),否則屬違法解僱,僱員可向勞資審裁處申索。
好多HR用「底薪÷30」就當代通知金,但其實應以終止僱傭前12個月嘅平均工資計算,佣金、部分津貼都可能計入,計錯隨時要補錢。
首月後(第二個月起)僱主須最少提前7日通知(或合約列明嘅期限,通常唔少於7日),純口頭通知容易引起爭拗,應保留書面紀錄。
解僱同扣糧係兩回事。僱主唔可以以「表現差」為由拖糧或扣減應得工資,一切已賺取嘅工資、年假均須依足《僱傭條例》找清。
假設Amy月薪HK$20,000,喺第2個月被即時解僱,僱主無提前通知。咁樣公司要俾代通知金:以7日通知期計算,代通知金約為 HK$20,000 ÷ 30 × 7 = HK$4,667(實際應以平均工資計法核實)。另外仲要找清Amy已賺取嘅工資同按比例累算嘅年假。如果Amy喺解僱前已向公司出示懷孕醫生紙,呢次解僱好可能屬違法,公司可能要面對勞工處調查同罰款。
1. 僱傭合約清楚寫明試用期長度同通知期條款。
2. 定期做書面表現評估,唔好淨係口頭講。
3. 解僱前核實員工有無懷孕、病假、工傷等受保障狀態。
4. 用平均日薪計算機核實代通知金同其他款項。
5. 參考試用期指南了解完整流程同範本。
如僱員認為解僱涉及歧視懷孕、工傷或作為證人等受保障理由,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僱主可能要賠償,情況嚴重者更可能被刑事檢控。建議HR喺解僱決定前,先諮詢專業意見或致電勞工處查詢。
遣散費要求僱員已連續受僱唔少於24個月,試用期一般好短,未必符合資格;但如涉及集體裁員仍要留意通知規定。
視乎僱傭合約條款。若合約無寫明,一般理解為期滿即屬正式僱傭關係,僱主如想延長試用期需喺合約入面預先訂明並雙方同意。
法例上僱主毋須提供理由(除非屬於受保障類別,如懷孕、工傷、作證等),但為免日後爭議,建議保留書面記錄。
代通知金 = 通知期日數 × 僱員平均日薪(一般用終止僱傭合約前12個月嘅每月平均工資÷30計算),詳情可用平均日薪計算機核對。
用平均日薪計算機確認代通知金、遣散費等法定款項計法正確。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只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個案請致電勞工處熱線 2717 1771 查詢或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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