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銀行戶口、醫生紙、評核紀錄——處理錯咗隨時被投訴。呢篇用六大保障資料原則拆解人事管理實務。
一句總結:收集時要有 PICS、保留期要有上限(落選求職者一般不超過 2 年)、員工查閱要求須 40 日內回覆,而 CCTV 或電郵監察必須事先以書面政策告知。
只收集與招聘、僱傭直接相關嘅資料,並喺收集時提供個人資料收集聲明(PICS)。
資料要準確;落選求職者資料一般保留不超過 2 年,離職員工紀錄按稅務/法律需要保留(常見 7 年)。
唔可以將人事資料用於原本目的以外(例如轉作市場推廣),除非取得訂明同意。
設定存取權限、加密、上鎖檔案櫃;外判服務供應商要有合約保障。
公司應有私隱政策,說明持有嘅資料類別同用途。
員工可提出查閱資料要求(DAR),公司須喺 40 日內回覆。
| 資料類別 | 建議保存期 | 備註 |
|---|---|---|
| 落選求職者申請表 | ≤ 2 年 |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建議上限 |
| 在職員工人事檔案 | 僱傭期內 | 須保持準確並定期更新 |
| 離職員工薪酬/稅務紀錄 | 7 年 | 配合稅務及申索時效 |
| 強積金供款紀錄 | 按強積金規例 | 受託人另有要求 |
| CCTV 影像 | 一般 30 日 | 除非涉及調查,否則應覆寫 |
面試階段唔應該收集身份證副本。私隱專員公署《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指出,身份證號碼及副本一般只應喺確定聘用後、為僱傭或法定目的先收集。
守則建議一般不超過 2 年,除非有其他法律理由。逾期應安全銷毀(碎紙/永久刪除),並保留銷毀紀錄。
可以。員工可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公司須喺 40 日內提供副本,並只可收取不超乎成本嘅費用。如拒絕須說明法定理由。
可以,但須合乎比例、有明確目的,並事先以書面政策告知員工監察範圍、方式同用途。秘密監察一般難以合理化,可能違反私隱條例。
即時遏止事故、評估影響、通知受影響員工,並建議通報私隱專員公署(現時屬自願性質)。同時檢討保安漏洞並記錄事件處理過程。
應先評估目的地嘅保障水平,喺 PICS 中列明可能轉移嘅對象類別,並以合約條款要求對方採取同等保障措施。
HR 常用範本提供 PICS、私隱政策同員工資料同意書嘅 Word 檔。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只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詳情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私隱專員公署《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為準;如涉及具體個案,建議諮詢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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