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錢計 4/5、要放夠連續 4 日、仲要睇夠唔夠累積病假——三樣一次過計清。輸入平均日薪、病假日數同服務月數,即時得出應付疾病津貼同剩餘病假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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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貼 = 平均日薪 × 4/5 × 病假日數。平均日薪為病假首日前 12 個月(不足 12 個月按實際受僱期)嘅平均日薪,須剔除不計算期間及該期間已付工資。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嘅僱員,在受僱首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2 日有薪病假,其後每滿 1 個月可累積 4 日。首 36 日為第 1 類別,之後為第 2 類別,兩類合共上限 120 日。
是。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三個條件:病假唔少於連續 4 日、有足夠累積病假日數,同埋提交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發出嘅醫生證明書。因懷孕接受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放嘅病假,即使不足 4 日亦當作病假日計算。
唔可以。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僱主不得解僱該僱員(嚴重過失即時解僱除外),違例最高罰款 HK$100,000,並須支付代通知金、疾病津貼及一筆過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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