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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計算機(疾病津貼)

病假錢計 4/5、要放夠連續 4 日、仲要睇夠唔夠累積病假——三樣一次過計清。輸入平均日薪、病假日數同服務月數,即時得出應付疾病津貼同剩餘病假結餘。

一句話答案:香港疾病津貼 = 平均日薪 × 4/5 × 病假日數。僱員須放取連續唔少於 4 日病假、有足夠累積病假日數(首 12 個月每月 2 日,其後每月 4 日,上限 120 日)並提交醫生證明書,方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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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一次就得,換其他計算機都會跟住你,並會自動印落匯出檔同列印本,方便存檔覆核。

應付疾病津貼
HK$0.00
每日疾病津貼(平均日薪 × 4/5)HK$0.00
可支薪病假日數0 日
累積病假總數(上限 120 日)0 日(第1類 0 / 第2類 0)
剩餘結餘0 日
連續 4 日條件未夠 4 日,一般不可領取疾病津貼
所需文件註冊醫生/中醫/牙醫證明書
本計算採用嘅法定數額
  • 疾病津貼比率平均日薪 × 4/5(《僱傭條例》第 VII 部,現行)
  • 病假資格連續 4 日或以上(《僱傭條例》第 33 條,現行)
  • 有薪病假上限120 日(《僱傭條例》第 33 條,現行)

本計算假設

  • 疾病津貼=平均日薪 × 4/5,平均日薪應為之前 12 個月嘅 713 平均工資。
  • 累積病假:首 12 個月每月 2 日,其後每月 4 日,上限 120 日。
  • 已假設員工已取得註冊醫生/中醫/牙醫書面證明書。
  • 月薪模式以 ÷ 30.4 估算日薪,正式計算建議改用 ADW 計算機結果。

未涵蓋情況(需人手覆核)

  • 工傷病假(按《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計 4/5,並無連續 4 日要求)。
  • 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後嘅病假特別安排。
  • 病假期間遇上法定假期、年假或無薪假嘅重疊處理。
  • 員工喺病假期間被解僱(法例禁止,並涉及額外補償)。
  • 公司提供優於法例嘅全薪病假政策。
法例依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第 VII 部(疾病津貼)。工傷病假另按《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處理,請改用工傷病假補償計算機。

常見問題

有薪病假(疾病津貼)點計?

疾病津貼 = 平均日薪 × 4/5 × 病假日數。平均日薪為病假首日前 12 個月(不足 12 個月按實際受僱期)嘅平均日薪,須剔除不計算期間及該期間已付工資。

病假日數點樣累積?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嘅僱員,在受僱首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2 日有薪病假,其後每滿 1 個月可累積 4 日。首 36 日為第 1 類別,之後為第 2 類別,兩類合共上限 120 日。

係咪一定要放夠 4 日先有病假錢?

是。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三個條件:病假唔少於連續 4 日、有足夠累積病假日數,同埋提交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發出嘅醫生證明書。因懷孕接受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放嘅病假,即使不足 4 日亦當作病假日計算。

病假期間可唔可以解僱員工?

唔可以。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僱主不得解僱該僱員(嚴重過失即時解僱除外),違例最高罰款 HK$100,000,並須支付代通知金、疾病津貼及一筆過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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