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病假日數點累積?病假工資係咪出全數?幾時先要醫生紙?由法定累積制度、五分之四病假津貼到病假期間解僱限制,一篇幫 HR 同僱員理清所有重點。
一句總結:受僱首 12 個月,每個月累積 2 日有薪病假;第 13 個月起每個月 2.5 日,最多可累積至 120 日。病假工資按平均日薪嘅五分之四計算,而連續缺勤 4 日或以上,就必須有醫生證明書先可以支取。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喺受僱首 12 個月,每受僱滿一個月可以累積 2 天有薪病假;由第 13 個月開始,累積速度提高至每個月 2.5 天。未用完嘅日數可以一直累積落去,上限係 120 天。要留意,累積係按受僱月份計算,唔係按實際返工日數,所以就算當月請假多、返工日數少,該月一樣照計。
HR 最常見嘅兩個伏位:一係用年假嘅計法去計病假,二係漏咗首 12 個月同之後嘅累積速率唔同,結果員工做到第二年,病假結餘一直計少咗。建議喺 payroll 系統直接設定兩段累積率,每月自動更新結餘。
有薪病假工資唔係出全薪,而係按僱員嘅平均日薪嘅五分之四計算,計法同產假、侍產假薪酬一致。平均日薪一般以緊接病假前 12 個月嘅工資總額計算,計算時要包括佣金、津貼同其他經常性收入,並剔除法例容許扣除嘅無薪或減薪期間。僱員要符合兩個條件先可以支取病假錢:連續缺勤 4 天或以上,同埋出示有效醫生證明書;如果缺勤少於 4 天,法例並無強制,僱主可自行按公司政策決定。
另一個容易忽略嘅位:即使僱員嘅有薪病假結餘已經用完,僱主一樣唔可以喺佢放法定病假期間隨便解僱,除非涉及《僱傭條例》容許嘅即時解僱情況(例如嚴重失職)。想快速計出金額,可以直接用我哋嘅平均日薪計算機。
如果僱員連續缺勤 4 天或以上,但拿唔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發出嘅有效證明書,僱主的確可以唔支付病假工資,因為呢啲日子並唔構成法定「疾病日」。至於缺勤少於 4 天,法例交返畀公司決定,所以建議喺僱傭合約或員工手冊寫明清楚:需唔使交證明、幾時交、由邊個批核,避免同事各有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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