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星期產假、5 日侍產假,薪酬同政府發還金額一次過計清。輸入平均日薪同放假日數,即時得出 4/5 薪酬總額,同埋可向政府申請發還嘅第 11 至 14 星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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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薪酬 = 平均日薪 × 4/5 × 產假日數。平均日薪是產假首日前 12 個月(不足 12 個月按實際受僱期)嘅平均日薪,須剔除不計算期間及該期間已付工資。法定有薪產假為 14 個星期(98 日)。
僱主須先支付全部 14 星期產假薪酬,之後可向政府「產假薪酬發還計劃」申請發還第 11 至 14 星期嘅款項,每名僱員上限為 HK$80,000。
須在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已給予僱主懷孕通知並按要求提交醫生證明書。未滿 40 星期者仍可享有產假,但屬無薪。
男性僱員可享 5 日侍產假,薪酬同樣為平均日薪 × 4/5。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並在指定期限內通知僱主。假期可分開放,須在嬰兒出生日前 4 星期至出生後 14 星期內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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