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15 號交信,last day 係幾時?」係 HR 每個月都會收到嘅問題。月尾通知、大小月、試用期、年假抵通知期,每一樣都可以令最後工作日差一兩日,亦係勞資糾紛嘅常見起點。
一句總結:以月計嘅通知期,通知當日都計在內,計到下個月同一日嘅前一日;月尾最後一日通知,就計到下個月最後一日。合約冇寫明時,已過試用期員工最少要 1 個月通知。
| 僱傭情況 | 合約有寫明 | 合約冇寫明 |
|---|---|---|
| 試用期內首個月 | 無需通知或代通知金 | 無需通知或代通知金 |
| 試用期第一個月後 | 按合約,但不少於 7 天 | 不少於 7 天 |
| 無試用期/已完成試用期 | 按合約,但不少於 7 天 | 不少於 1 個月 |
好多合約寫「試用期後一個月通知」,咁就以合約為準。HR 處理辭職時,第一步永遠係翻查該員工嘅合約版本,唔好憑記憶。
通知當日計在內,計到下個月同一日嘅前一日。例:10 月 15 日通知,一個月通知期 → 最後工作日 11 月 14 日。
計到下個月最後一日。例:1 月 30 日通知 → 2 月冇 30 日,計到 2 月最後一日。
計到下個月最後一日。例:9 月 30 日通知 → 最後工作日 10 月 31 日(唔係 10 月 29 日)。
規則③優先於規則①:只要通知日係嗰個月最後一日,就直接計到下個月最後一日。想逐個日子比較,可以用員工離職計算機,或者睇通知期與代通知金指南入面嘅互動例子。
通知期由「發出通知當日」起計。員工夜晚先 send email,可能有爭議。建議公司政策寫明「辦公時間後收到嘅通知,以下一個工作日為通知日期」,並喺合約或員工手冊列明。
勞工處指法定年假唔得計入終止合約所需通知期;但終審法院曾裁定,呢個限制唔適用於員工辭職,員工有權選擇喺通知期內放法定年假。個別情況唔同,有爭議最終由法庭決定。
通知期照計,唔會因病假而延長。但注意僱主唔可以喺員工放有薪病假期間發出解僱通知。
可以由員工支付不足日數嘅代通知金,或者雙方協議縮短通知期。協議要書面記錄,列明新嘅最後工作日。
公司可以支付代通知金即時終止合約,或者安排員工通知期內唔使返工但照出糧(俗稱 garden leave)。
以月計嘅通知期,代通知金 = 發出通知當日前 12 個月嘅每月平均工資 × 通知期月數;以日或星期計嘅,就用每日平均工資 ×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工資嘅日數。計算時要剔除未獲全部工資嘅期間,例如病假、產假、無薪假。
佣金同經常性津貼都要計入平均工資,細節可以參考佣金花紅點計入平均工資,或者直接用代通知金計算機。
9 月 30 日係該月最後一日,按規則計到下個月最後一日,即 10 月 31 日。
計。以月計嘅通知期,通知當日都計在內,一般計到下個月同一日嘅前一日。
連續性合約冇寫明通知期,而員工已完成試用期或冇試用期,雙方須給予不少於 1 個月通知;試用期首個月內則無需通知。
法定年假唔得計入終止合約所需通知期,但終審法院曾裁定呢個限制唔適用於員工辭職,員工有權選擇喺通知期內放法定年假。如有爭議由法庭決定。
員工可以就不足嘅通知日數支付代通知金,或者同公司協議縮短通知期。代通知金按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計。
發佈日期:2026-10-30
自動處理通知當日、月尾通知同大小月,減少同員工嘅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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