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一遞信,HR 要處理嘅唔止通知期同糧尾,仲有稅務局嗰邊嘅「停止受僱通知」。如果員工話離職後移民或者去外地返工,處理方法仲完全唔同。
一句總結:員工留港離職交 IR56F(停止受僱前 1 個月);員工會離港超過 1 個月就交 IR56G(預計離港日前 1 個月),並由交表日起暫停支付所有款項,直至員工出示稅務局「同意釋款書」。
| 表格 | 幾時用 | 限期 |
|---|---|---|
| IR56E | 聘請可能要課薪俸稅嘅新員工 | 入職後 3 個月內 |
| IR56F | 員工停止受僱,而且唔會離開香港 | 停止受僱前 1 個月 |
| IR56G | 員工即將離開香港超過 1 個月(例如移民、外派、回國) | 預計離港日前 1 個月,一式兩份 |
三份表格都可以經稅務易嘅僱主電子報稅提交,亦要將副本交俾員工,方便佢之後填個人報稅表。
按《稅務條例》第 52(5) 條,僱主要喺員工停止受僱前不遲於 1 個月通知稅務局。實務上,只要通知期係一個月或以上,HR 收到辭職信、確定最後工作日之後就應該即刻開 IR56F。
例如試用期員工 7 日通知走人,HR 根本冇可能提早 1 個月通知。做法係一確定離職就盡快提交,並保留收信日期記錄,證明已經盡快處理。
IR56F 要填由 4 月 1 日(或入職日)至停止受僱日嘅全部入息,包括最後一個月薪金、未放年假補償、代通知金、按比例雙糧等。數仲未計好,可以先估算,之後再交附加表格補報。
員工走咗之後先發嘅花紅或佣金,要喺 IR56F 第 12(l) 項「於僱員離職後支付的款項」申報,或者之後補交附加表格。
如果員工話離職後會移民、返內地或者外派,而且離港超過 1 個月,就唔係交 IR56F,而係交 IR56G。最重要嘅分別係:由交 IR56G 嗰日起計 1 個月內,僱主唔可以支付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俾該員工,除非稅務局書面同意。
HR 溝通建議:好多員工唔知道會「扣糧」,以為公司拖數。建議喺確認離職嗰陣就書面講明 IR56G 程序同預計時間,並提醒員工盡早聯絡稅務局處理清稅。
如果員工本身入息唔使課稅,但公司唔肯定,最穩陣做法係照樣提交,等稅務局判斷。離職當月嘅糧尾點計,可以參考最後糧計算全攻略。
按《稅務條例》第 52(5) 條,僱主須喺員工停止受僱前不遲於 1 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即交 IR56F 或經電子報稅提交。
唔可以。按《稅務條例》第 52(7) 條,僱主交 IR56G 之後 1 個月內唔可以支付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俾員工,除非稅務局書面同意;一般要等員工出示「同意釋款書」先可以發放。
做唔到提早 1 個月嘅話,應該喺確定離職後盡快提交,並保存收到辭職通知嘅日期記錄。
已經喺年度內交咗 IR56F 嘅離職員工,一般唔需要再喺 IR56B 重複申報同一段入息;如果之後有額外款項,應該提交附加表格。
要。只要員工即將離開香港超過 1 個月(而唔係因工作經常出差),僱主就須喺預計離港日前 1 個月提交 IR56G。
發佈日期:2026-10-30
輸入通知日期同通知期,即時計出最後工作日,方便安排稅表同糧尾。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只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法例及政府安排或會更新,個別個案請以勞工處、稅務局、積金局等官方最新資料為準,或徵詢專業意見。勞工法例查詢可致電勞工處 2717 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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