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同事入職,MPF幾時開始供款?「臨時僱員」豁免期同「長期僱員」30日登記期經常俾人混淆,計錯隨時要補罰款。
一句總結:60日豁免只適用於臨時僱員,長期僱員一入職就要喺30日內登記強積金計劃,兩個時限唔可以混為一談。
好多HR一聽到「60日」就以為所有新同事都可以延遲供MPF,但其實《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入面分開兩種情況處理:一係「臨時僱員」享有60日毋須供款嘅豁免期;二係「長期僱員」要喺受僱首30日內登記強積金計劃並開始計算供款責任。搞清楚員工身分先至知要跟邊條時限。
如果僱傭合約明確係短期性質、受僱期少於60日(例如散工、暑期工),呢類僱員喺首60日毋須供強積金。
部分散工或臨時工亦可能符合豁免條件,但要留意如果合約後續延長至60日以上,供款責任隨即產生,僱主要密切留意受僱期變化。
只要合約性質屬長期受僱(無論係全職定兼職),一般由入職第一日開始就要處理強積金安排,僱主必須喺僱員首次受僱之日起計30日內,為佢安排登記強積金計劃。呢一點同60日豁免期唔一樣,千祈唔好混淆。
喺聘用初期就要確定係長期定臨時受僱,寫入合約,避免日後爭議。
入職當日就開始set提醒,確保喺30日限期內完成強積金計劃登記手續。
如果臨時僱員實際受僱超過60日,供款責任即時產生,HR要定期check受僱期限。
一旦供款責任開始,記得喺出糧時同步計算MPF供款,並留意相關收入定義(見另一篇文章)。
假設公司請咗一位暑期工做6星期(42日),屬於臨時僱員,60日內毋須供MPF。但另一位長期兼職同事,即使每星期只返2日,因為合約屬長期性質,就要喺30日內登記強積金並開始供款,唔會因為佢返得少而豁免。
如果發現錯過咗30日登記期限或者遲咗供款,應盡快主動聯絡積金局及MPF受託人補交,越早處理,罰款/附加費風險越低。建議每季檢視一次新入職員工紀錄,確保無漏報個案。
MPF供款責任開始後,記得同步檢查相關收入定義(詳見MPF相關收入定義一文),亦可以用MPF強積金計算機驗證供款金額。新同事入職嘅其他手續,可參考試用期指南一併處理。
如原本以臨時僱員身分聘用嘅同事,喺60日內獲公司決定轉為長期受僱,供款責任會由「確定轉為長期受僱」嗰一刻起計,HR須重新計算30日登記期限,唔可以再沿用返原本嘅60日豁免。
每次續聘或改變合約性質時,都應該重新評估MPF供款責任,並喺人事系統入面標記清楚「合約性質變更日期」,方便日後追蹤。
假設長期兼職僱員Ivy月薪HK$8,000,喺登記強積金計劃後,僱主同僱員各自須按相關收入嘅5%供款(設有金額上下限,具體以積金局最新公布為準)。以HK$8,000計,僱主同僱員各供HK$400,每月合共HK$800存入強積金戶口。實際供款額須配合MPF強積金計算機核實。
1. 誤以為所有新入職員工都自動有60日「免供期」,未有分辨臨時定長期僱員身分。
2. 長期僱員遲於30日先登記強積金計劃,超出法定限期。
3. 臨時僱員實際受僱超過60日後,未有及時開始供款。
4. 冇喺HR系統設定入職提醒,靠人手記憶容易漏做。
新受僱嘅僱員如果係「臨時僱員」,喺首60日受僱期間,僱主毋須為佢供強積金;但如果係長期僱員(連續受僱),一般由第一日受僱就要開始計算供款責任。
一般指受僱期少於60日、或者以日薪/散工形式受僱嘅人士。如果聘用合約寫明長期受僱,即使未過60日都唔屬於呢個豁免範圍。
長期僱員喺首次受僱之日起計30日內就要為僱員登記強積金計劃;60日豁免主要係關於「開始供款」嘅時間,唔係「登記」嘅時間,兩者唔好混淆。
如果係長期僱員身份,僱主仍需喺30日內幫佢登記強積金計劃,即使佢之後喺豁免期內離職都要處理相應手續,具體要視乎受託人安排。
主要睇返僱傭合約嘅性質同僱傭期,如有疑問建議查詢積金局或HR法律顧問,唔好單憑職稱判斷。
僱主如果錯過供款期限,會被追收欠款同附加費,情況嚴重甚至可能被檢控,建議設定入職提醒機制。
適用與否視乎僱傭合約性質而非全職/兼職身份。如兼職員工屬長期受僱(例如長期每星期返2日),仍需喺30日內登記強積金;只有真正短期(少於60日)嘅受僱先享有豁免。
可以,法例只係設定最低要求(毋須供款),僱主自願提早開始供款並不違法,反而可能提升員工福利觀感,但要留意行政一致性,避免唔同員工待遇不一引起爭議。
即刻驗證新入職同事嘅MPF供款時間表同金額。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只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強積金相關安排建議聯絡積金局或你嘅MPF受託人核實,一般僱傭問題可致電勞工處:2717 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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